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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瘦肉精事件后突围 开放式办厂邀消费者监督
时间: 2011-05-26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编辑: 詹邦洋

 

质量、安全等字眼几乎在双汇的每个车间都能看得见

  瘦肉精事件已不仅仅是瘦肉精问题,而是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

  安全也不再局限于食品行业,所有行业所有产品的质量都应该是安全的。

  河南商报记者 齐亚琼 王海圣 文/图

  双汇集团已在旋涡里翻腾两个多月了。

  根据双汇提供的数据,随着消费者信心的提升,双汇的销量也在逐步恢复。表面上看,瘦肉精事件似乎已经到了终点。

  而对食品安全来说,瘦肉精事件恰恰又是一个新起点:如何让消费者用上质量更安全更放心的产品?

  食品安全讲了十几年

  不如央视报道15分钟

  瘦肉精事件已过去两月有余,双汇的得与失在哪里?

  这是一堂深刻的、代价巨大的安全课。用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的话来说,他讲了十几年的“产品质量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不及央视15分钟的报道。

  说代价巨大,是因为瘦肉精事件发生以来,双汇经济损失每天超过一亿元,按照业内人士估计,2010年双汇集团收入突破500亿元,此次“瘦肉精”将会至少“吞噬”双汇集团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甚至接近四成。

  与此同时,双汇也在刮骨疗伤。

  “从管理系统上可以看出,现在我们双汇集团有13个工厂,除济源双汇正在停产整顿之外,其他工厂都在进行调整。”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出示了双汇在瘦肉精事件两个月后的资金回笼状况:5月10日这一天是1.01亿元;11日是8200万元;12日是8600万元;13日是8900万元……而3·15之后最低时不足2000万元。

  事后做了八件事,明确公开透明开放理念

  双汇的市场在进行调整,双汇的经营理念也在发生着变化。

  瘦肉精事件曝光满两个月之际,省委书记卢展工专程到双汇集团调研座谈,万隆在报告中说,3·15之后双汇做了八件事,更深刻地意识到了“公开”“透明”“开放”这些理念的价值。

  其中首件事是关停济源工厂,产品下架收回,处理责任人员。关于流程管理的有四件:一是整顿完善内控体系,严格落实各种法规标准;二是改生猪抽检为在线头头检验,确保100%安全;三是把好入口关,对原辅材料进厂实行批批检查、生猪进厂头头把关;四是把好出口关,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关于战略的有一件:今后将围绕肉类加工业发展养殖业,形成配套,强化对产业链的控制。

  此外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双汇食品安全日”,并同时成立“双汇集团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邀请肉类行业专家、政府官员、媒体参与他们的监督委员会;实行开放式办厂,欢迎媒体、消费者进厂参观考察,欢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把开放式办厂常态化。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八件事中,有措施,有理念,措施能解双汇燃眉之急,而背后的理念则决定双汇能走多远。

  双汇必须有爬起来的使命感

  资料显示,双汇拥有6.5万名员工,30万职工家属,原料带动300公里的养殖业,产品辐射500公里的市场,拉动当地种植、养殖等产值20多亿元。

  这就是捆绑在双汇身上强大的生态链条,而这一链条决定着在经历瘦肉精事件后,双汇必须有爬起来的使命感。

  5月15日,省委书记卢展工调研座谈双汇集团时,看到坐在对面的万隆,赞许他“坚强”。

  万隆总结瘦肉精事件的教训时,谈了三个方面:教训之一是企业内控体系不够严密,对个别人的管理有漏洞,致使饲喂“瘦肉精”的生猪流入济源工厂。教训之二是集团上层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现在还沿用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200亿元的组织机构配置,体系设计与500亿元的企业不适应,上层控制力不足,对下边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第三个教训是,全体员工学法、用法、执法的力度还不够,没有把《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中去。

  市场环境决定“瘦肉精”的生死

  “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旦有人制造、储运、销售、使用瘦肉精这类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品,那么就没有任何一个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幸免,包括双汇。”5月15日在郑州举办的“食品安全与绿色循环产业链建设高层论坛”上,企业管理专家王在安如是说。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监管边界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

  上海复旦大学公共行政系教授唐贤兴说,“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建立跨部门的食品监督机构,杜绝机构间的相互扯皮推诿的困境。”

  卢展工书记在漯河调研时,提出“质量是大计,质量是民生,质量是关键,质量是形象”。这一观点,不仅值得双汇及食品行业深刻反思,也值得其他企业、行业反思。“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如果丢掉了本,丢掉了诚,企业即使做大,也只是一时辉煌。政府职能部门也应从这一事件中反思。正如事后媒体评论所称,“瘦肉精”事件中,遭受重创的还有承担监督检查之责的职能部门,它们损害了一心为民的形象,也辜负了群众的期待。

  因为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架不住监管者的失职渎职。有什么样的质量监管部门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安全现况,保障产品安全的重拳必须先向监管部门击出,这是一个绝对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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