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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峰通报郑州市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时间: 2011-04-12  来源: 河南视窗  编辑: 陈冰
 
 
    中国网河南视窗4月12日讯   上午10点,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李书峰,向媒体通报郑州辖区煤矿基本情况、上级明确的各类煤矿的监管规定、郑州市各级煤炭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利于更好地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 郑州市辖区煤矿基本情况

     郑州市辖区共有煤矿271家,2010年生产原煤5978万吨,销售收入388亿元,从业人员近25万人。2010年,辖区内煤矿共发生事故13起,死亡55人,百万吨死亡率1.06。其中,属郑州市地方监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33人,百万吨死亡率0.88。郑州辖区煤矿总体可分两大类。

    第一类为直接由省直部门监管的煤矿企业。这类矿井一部分为国有骨干企业原有矿井,一部分为2004年资源整合以来,国有骨干企业整合的矿井。目前,郑州市辖区共有省直部门直接监管煤矿57家。其中:郑煤集团50家(郑煤本部16家,上一轮兼并矿井34家);鹤煤集团 4家;永煤集团2家;义煤集团1家。按区域分布:新密市23家,登封市17家,巩义市3家,荥阳市5家,新郑市3家,二七区6家。

    第二类为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煤矿企业,全市目前共有214家。这类矿井目前可分5种情况。第一种为比照省骨干企业监管的煤矿企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豫安监〔2010〕57号和豫安监〔2010〕62号文件规定,比照省骨干管理的煤矿企业共有10家;第二种为按照省政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精神,2010年重组给郑煤集团和省煤层气公司的煤矿,共144家;第三种为地方小主体内煤矿企业,按省政府兼并重组政策规定,年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的,作为地方主体企业管理,郑州市辖区共49家;第四种为单独保留企业,按照省政府兼并重组政策规定,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可单独保留生产,郑州市辖区共3家;第五种为退出关闭矿井,不符合省兼并重组政策精神,省政府责令地方政府关闭的矿井,郑州市辖区共8家。

    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煤矿企业,按管理情况又可分为4个类型。第一类为复工复产矿井,郑州市共63家。包括“六证”齐全、符合复产条件已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技术改造手续完备批准技术改造的矿井。第二类为隐患整改煤矿,郑州市共68家。煤矿虽然“六证”不齐,但井下存在威胁人身或矿井安全的隐患急需整改,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批准的矿井。第三类为开工手续齐备,经批准进行基本建设的矿井,郑州市共1家。第四类为继续停工停产整顿矿井,郑州市共74家。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分类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郑政明电〔2011〕26号)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几类矿井,根据监管情况随时在发生动态变化,上面的各类矿井数字的统计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压力

    一是煤矿正处在事故的易发期,形势十分严峻。当前,随着春季到来,地温回升,白天和夜晚温差很大。受季节性影响,煤矿通风管理困难,很容易引起煤矿井下瓦斯积聚,造成瓦斯事故,煤矿进入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高发期。自3月1至4月6日,全国其他地区煤矿已发生瓦斯事故9起,死亡失踪85人。加之顶板和透水等其他事故,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二是省委、省政府今年对煤矿安全工作要求起点高,制度严。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共生产原煤17908.77万吨,发生伤亡事故35起,死亡266人,百万吨死亡率1.49。在2011年3月1日省煤炭工作会议上,陈雪枫副省长提出了今年煤矿安全工作“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和“零事故、零容忍”新理念。全省今年目标任务是杜绝9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是安全监管难度大。一方面,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地方煤矿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而我市地方保留煤矿有32家正常生产和技改,稍有不慎,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我市煤矿类型复杂,214家煤矿中,地方保留煤矿52家,比照省骨干管理煤矿10家,兼并重组煤矿144家,退出煤矿8家。这些矿井又与省直部门直接监管的57家煤矿地理位置上互相交叉,而复工复产时间却又相互不一致,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复杂程度,针对某一矿井,很难以做到快速准确的定性。再一方面,由于电煤紧张,煤价长期位居较高价位,一些批准隐患整改矿井和技改矿井偷生产欲望强烈,安全监管压力巨大。

    四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调整带来很大监管压力。按照2011年省政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精神,一部分兼并重组企业已通过骨干企业和属地政府联合验收批准复产、复工或隐患整改,但按照省政府今年兼并重组精神,骨干企业必须真正按照资产评估对兼并重组企业实现“三真”(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并必须派驻从“五职”矿长到特殊工作人员包括班组长在内的管理团队(目前批准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的兼并重组煤矿骨干企业仅派驻了“五职”矿长,仍不能严格履行规定的安全主体责任),这样一来,兼并重组煤矿原来已经骨干企业批准复产、复工、隐患整改的部分矿井,依照有关规定,应重新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将给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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