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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倍耐力轮胎频鼓包 4S店解释称德国路好中国路差
时间: 2011-04-2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编辑: 陈冰

 

    消费者维权苦等回应

  何先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发现轮胎问题后,他立即与北京波士通达奔驰4S店刘经理取得了联系,新余正道公司将鼓包情况拍照发送给了北京波士通达奔驰4S店刘经理,至今无反应。何先生说:“原来是身份象征的奔驰车如今只能停在车库当摆设,强烈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消费者权利不能遭到漠视。”
  烟台的董先生在奔驰4S店也遇到同样问题,他于2010年12月底购买奔驰S350,2011年3月车辆行驶了1500公里时就发现有两条倍耐力轮胎鼓包了。董先生随即到奔驰烟台之星4S店反映情况,4S店的答复竟是:“轮胎不是奔驰公司制造的,所以轮胎有无质量问题与奔驰公司无关,那是倍耐力轮胎公司的事情,我们奔驰4S店只对有问题的倍耐力轮胎进行拍照,将照片发到倍耐力轮胎公司进行鉴定,由倍耐力轮胎公司给予答复。”
  董先生认为,消费者出于对奔驰品牌的信赖才购买奔驰车,车辆出问题后奔驰公司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客服中心,客服人员表示,轮胎没有问题,奔驰车可放心购买,每辆车的使用环境不同,公司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属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

  销售商责任难辞其咎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仅在汽车投诉网,目前关于奔驰轮胎的投诉已经达到21个案例,涉及的轮胎品牌包括:倍耐力、马牌、邓禄普,其中倍耐力的投诉最多。对于进口轮胎,汽车销售商基本会以中国的道路状况比国外差以及消费者使用不善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业内专家表示,根据投诉看,问题可能是批量性的,作为汽车生产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这样的质量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积极解决问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永鑫律师认为,承担汽车质量担保的责任主体是销售商,销售商是指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与消费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轮胎是整车的一个部件,和汽车其它的零部件共同组成汽车的一个整体,消费者购买的是整体而不是部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销售商对于轮胎质量出现问题是责无旁贷的。
  胡永鑫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汽车三包法迟迟没有出台,汽车及其零部件的保修都是厂商单方制定,行业的惯例都是将轮胎作为易损件排除在整车维修范围之外,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即把责任推给轮胎供应商,这样的惯例是明显不合法的。胡永鑫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消费者如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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