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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起“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缓
时间: 2011-07-26  来源: 河南视窗  编辑: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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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庭审现场

 

    主犯刘襄被带入法庭

 

    中国网河南视窗7月26日讯  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生产2700公斤瘦肉精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

 

    危害公共安全不容置疑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辩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这么大。但是对于“瘦肉精”带来的危害结果,法庭认为,刘襄作为一名曾在制药厂工作过的工程师,奚中杰担任药厂销售人员,刘鸿林作为有资质的药剂师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刘襄供认自己制造“瘦肉精”时间长了,就会手发抖,心发慌。他的妻子刘鸿林也发现丈夫有这样的症状,也承认是长期制造“瘦肉精”的一种副作用。

 

    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辩称对具体危害不清楚,但这却意味着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的行为,并通过销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检疫人员玩忽职守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

 

    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被告人判决如下:

    刘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奚中杰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肖兵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陈玉伟 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刘鸿林 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

    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王二团 有期徒刑六年

    杨哲 有期徒刑五年

    王利明 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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