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沁阳一家养猪场拿到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3月17日摄)。 “瘦肉精”猪肉遭到媒体曝光后,河南省政府发布紧急通告,重申严禁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并派出多支调查组到河南各地开展全面排查。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不少消费者为何选择息事宁人?
记者:可是,不少消费者都选择息事宁人,不会去打官司。
王锡锌:是的,消费者的监管也有问题,一种是搭便车,都希望别人去打官司,自己不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你会因为十块钱一斤的猪肉去较劲一百块的赔偿吗?打一场官司要花多少时间?二是,食品安全的问题非常专业,单个消费者在知识上可能存在障碍。
这里,消费者团体和NGO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他们通过个案的积累,掌握的信息更加充分,行动更有效率。不论从防止“搭便车”现象、掌握更专业的知识还是提高行动的效率来看,引入社会的监管,也就是消费者团体和NGO的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看到,强化食品安全,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提供了可能性,更需要落实。而落实就要突破现有的政府单一监管的模式,转向政府、消费者和社会三位一体相互协同的监管模式。
记者:除了依靠法律,还应该怎样发挥道德的作用?
王锡锌:有人觉得道德的问题很大很虚,但是我认为是回避不了的。食品安全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所有生产者经营者都有良好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道德建设一方面要靠教育,另一方面还是依赖于强化执法,不然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守法经营的人反而会被淘汰出去。如果监管不严格,或者监管者的效率不高的话,再来谈生产者的社会道德,我觉得是空谈。总之,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为道德的培育和强化提供一个有效的基础。 (人物素描:杨震绘)
【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回放】
◆重庆发现含甲醛血旺
2011年3月17日,重庆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一处农舍查获了2000公斤待售血旺,这些血旺每公斤含甲醛量为100毫克。工商部门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并紧急通知对全市所有超市、农贸市场销售的血旺进行检查。
知情人透露,血旺中掺入甲醛后,不但形状好看,吃起来也更劲道,所以在市场上大行其道。重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坦言,市场上究竟有多少血旺是合格的,多少是含甲醛的,无从掌握。只有广泛发动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才能从源头上确保安全。
◆瘦肉精猪肉流入双汇济源公司
2011年3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特别行动节目曝光了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市场哗然。新闻曝光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销售人员介绍,店里销售的猪肉基本上都来自济源双汇,严格按照“十八道检验”正规生产。然而,十八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农业部日前发布消息,河南全省生猪“瘦肉精”排查已基本完成,从实际情况看,河南发生的“瘦肉精”案件是个别县市的少数人明知禁用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引起的,属于个案。
◆三聚氰胺重现市场
2010年1月底,贵州省卫生厅发布“黑名单”,确定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绿赛尔乳品有限公司、辽宁铁岭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北唐山乐亭凯达冷冻厂的部分产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有关部门证实这些食品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案件已被依法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
第3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编者)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
第28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2011年2月修正)
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第408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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