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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时间: 2011-03-27  来源: 河南日报  编辑: 河南视窗三

    据河南日报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最担心的往往是医疗费难落实的问题。3月15日,记者从郑州市交巡警支队获悉,今年郑州市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救助基金设立历时近7年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近年来,“设立救助基金”的呼声甚高。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常忠和说:“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没有设立,这给交警处理肇事逃逸、抢救伤者造成了很大困难。”

  据交巡警部门统计,在郑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60%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为农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体,大多数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

  与之相关的数据是,由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缺失以及肇事逃逸、伤者经济困难等原因,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相当一部分只能由医院承担,郑州大多数医院每年垫付的费用都在百万元左右。

  去年12月31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目前,郑州市政府要求由市财政局牵头,交巡警、保险、卫生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实施。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从立法到正式设立历时近7年,可以说‘姗姗来迟’。今后警方将不再为交通肇事逃逸中伤者的抢救费用而犯难了。”常忠和说。

  三种情形受害人可获救助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9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三种情形下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丧葬费可申请垫付,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受害人亲属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医院不得因欠费拖延救治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试行办法》明确了医院抢救伤者的职责,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医院能够及时救治伤者,避免过去因无钱导致无法治疗的现象。”常忠和说。

  据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记者李凤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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