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大河报报道: (首席记者郭启朝通讯员张长海 ) 孩子误服农药,危在旦夕,家长心急如焚送到附近的淅川县某卫生院后,该院却以不具备急救设备为由,让其到上级医院救治,并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淅川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阮强之子的死亡赔偿金19227.8元。
2010年3月11日上午10点多,阮强之子阮小兴(4岁)在其舅家玩时误服农药丰田土蚕杀一支。大约11点多被人发现后急送至村诊所,村医急忙打电话给所在辖区的某卫生院郭医生,原告方急忙带着小孩,并拿着农药包装盒赶到该卫生院,郭医生接诊后确诊不了药的性质,建议到上级医院救治。后原告方租车于12点59分到达淅川县人民医院,经该院抢救半小时无效后孩子死亡。
事发后,原告方以被告方卫生院没履行应尽义务,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孩子死亡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4.67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的孩子误服了农药,是家长疏于看管造成的,原告方应负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而被告方作为本地最大的医疗机构,对于原告手持农药包装盒,应知晓该药的性质,对误服的患儿应积极地采取一些必要的抢救措施而未有履行,一推了之,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相关规定。这种放任医疗行为延误了患儿有机磷中毒的最佳抢救时机,对此次纠纷的形成,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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