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是基于环境基准,结合社会经济、技术能力指定的控制环境中各类污染物质浓度水平的限值。
我国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般以二级标准评价环境质量,即二氧化硫每立方米空气中不超过60微克,氮氧化物不超过100微克,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300 微克。降尘暂无国家标准,以各城市的清洁对照点测值衡量,南方城市加3吨/平方公里·月,北方城市加7吨/平方公里·月作为暂定限值。
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Ⅰ类水质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Ⅱ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Ⅴ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通常以Ⅲ类水质标准评价地面水环境质量。
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分为五类功能区, 昼间标准值分别为:0类(需特别安静区)50分贝,1类(居住、文教区)55分贝,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分贝,3类(工业区)65分贝,4类(城市交通干线两侧)70分贝。
此外,我国还制定有《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环境振动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及多种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市也制定有相应的地方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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