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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骗购保障房按诈骗罪论处
时间: 2011-04-20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编辑: 陈冰

    中国网河南视窗4月20日讯   据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实施不到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备受公众质疑的骗购保障性住房罚款5000元的规定将成为历史,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

  深圳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来,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针对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和核查中发现的诸多问题,率先在国内对法规作出重大修改,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骗购保障性住房不再是罚5000元,而是将其上升为刑事责任,按诈骗罪予以严惩。

  据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21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修正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法制办负责人认为,骗购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和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约束机制的规定。         (据4月19日《深圳商报》)

  【相关链接】 修正草案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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