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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自冠荣誉忽悠消费者 被判“1+1”赔偿
时间: 2011-05-11  来源: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编辑: 詹邦洋

从未授予或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

我们是央视上榜品牌……

  中国网河南视窗5月11日讯 据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报道:(记者李向华实习生王玫莹通讯员冯海明郑宗红)在央视上做了广告,就给自己评为“央视上榜品牌”。5月10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家忽悠消费者、销售某品牌电动车的商家被判令“1+1”赔偿。

  2008年8月19日,赵先生花4189元在某超市购买了两辆某品牌电动车。

  赵先生称购买时他看到电动车的车筐上有个醒目的黄色标牌,上面写着“CCTV央视上榜品牌”,“我是基于对央视的信任才放心买的”。

  可是,买回家后,赵先生却发现车子的质量和自己想象的有很大差距。“只骑了一年,电池和轮胎都不中了,每天都得充电。”

  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先生在网上看到了中央电视台的一则声明,称其从未授予或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

  赵先生很气愤,觉得超市利用了消费者对央视的信任,是欺诈,就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1+1”的赔偿。

  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商家退还原告购车款4189元,并赔偿一倍的货款4189元。

  宣判后,商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拿出了电动车生产厂家出具的央视“荣誉证书”,证明该品牌曾在央视做过广告。

  王律师对赵先生电动车的来源产生了质疑:“我们卖的车上没贴过任何所谓‘央视上榜品牌’的标志,没有销售所谓虚假宣传的产品,所以不应该承担‘1+1’的赔偿责任。”

  面对赵先生提供的购买发票,超市方始终不承认赵先生的电动车购自自己的超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在上诉人处购买电动车两辆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发票予以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其出售电动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其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货款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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